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函[2013]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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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3]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工作,但仍存在个别行政机关未公开或未按时公开,年度报告内容要素不全、统计口径不当、部分数据引发质疑等问题。为做好2012年年度报告的公布和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内容要符合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是各级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总结、了解、掌握工作运行情况和量化分析问题、规范推进工作的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汇总相关数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简洁明了,文字精练,可有附表或表格。
二、报送单位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均是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以各州(地、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为起报单位。各县(市、区、行委)政府的统计数据、报表由所在州(地、市)政府汇总后报送;省级归口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统计、制作、报送本行政机关、归口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报表。
三、年度报告公布和报送要求
要在2013年3月1日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以电子方式报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年度报告,并通过专栏版面集中展示本行政机关历年来的年度报告,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通过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提供纸质年度报告,方便公众获取。
年度报告(样本)、公开指南(样本)、目录编制规范(试行)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http://xxgk.qh.gov.cn)。
联系人:艾海成,0971-8252135;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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