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备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备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海东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进行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备案工作。现将海东区内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和保护范围(见附件)通报你们,请严格按照“条例”和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备案工作。

附件: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目标(点位)

2、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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