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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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污染减排为抓手,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令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1.结合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立转移联单制度,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2009年省、市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回头看”、后督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等“两高一资”行业违法建设。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律停止试生产;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物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荣彤(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许德茂(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喜彬(市发改委副主任)
唐朝彬(市经信委副主任)
白建国(市城管委调研员)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韩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市工商局副局长)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小平(太原铁路局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许德茂(兼),副主任:李吉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予以通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全面整治。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市供电分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乡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污染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工商注册登记规定。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铁路部门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对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限运措施。
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执法意识,对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作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四)加强社会监督。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前、7月10日前、8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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