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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陕政函〔2014〕17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现就你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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