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在目前异常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动员社会各类单位提供岗位,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意义十分重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个十百”就业见习计划。市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其中:小型企业每年接收1名以上10名以下高校毕业生见习,中型企业每年接收10名以上100名以下高校毕业生见习,大型企业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年接收1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技工学校每年接收5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科研院所每年接收10—5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每年应接收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
二、对象及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服务对象为宝鸡籍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优先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女性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等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助。
三、经费保障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兑现省上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按见习期限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每人每月2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视其见习工作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见习补贴。
四、组织实施
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交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市人事、教育、财政、国资、工交、中小企业、科技、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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