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2〕47号

汉台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汉中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汉中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汉中兴元新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新区管委会职能作用,加快兴元新区开发建设,根据《汉中兴元文化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汉办发〔2012〕19号)精神,结合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市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定兴元新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中、省、市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兴元开发区执行现行中、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财政收入的划分、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既得利益的原则。在贯彻现行中、省、市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既得利益,按已明确的兴元新区范围及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市财政对兴元新区实行“收支包干、核定税种、比例分成、滚动发展、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比例分成”是指兴元新区新建项目,新增企业税收收入及附加收入从2015年起向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

二、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兴元新区规划范围。根据方案确定的范围,兴元新区位于汉中中心城区以北,北至城褒一级公路接连108国道为界,南至阳安铁路(汉武路与天汉大道之间以石马路为界),东至城褒一级公路与阳安铁路交汇处为界,西至108国道与阳安铁路交汇处为界,区域面积27平方公里。

(二)兴元新区财政收支划分。

1.兴元新区财政收入划分。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本体制实施后新建项目、新增企业缴纳的所有税费收入,不论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均为兴元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现行体制规定,属中、省、市级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其他应上缴上级收入除外,下同)。

兴元新区地方财政收入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增值税15%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60%部分、营业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城市建设维护税90%部分、房产税60%部分、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资源税70%部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和各项基金收入。

兴元新区上划中省市收入,包括兴元新区范围内新增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上划中央消费税、增值税75%部分和上划省、市共享税收部分。

兴元新区范围内原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在建项目产生的税费收入,按原有属性,仍归汉台区和开发区。

2.兴元新区财政支出划分。兴元新区财政主要承担辖区招商引资、园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各项支出,以及兴元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工资、机构运转等有关经费支出。

3.财政收支及财政结算事项。兴元新区财政收支通过兴元新区金库独立运转。新增项目、新增企业形成的上划“两税”返还收入和“共享五税”增量返还收入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返还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

(三)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根据上述财政收支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前财政体制,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方案如下(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具体划分比例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另行下文明确):

1.非税收入。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包括环评、测绘、人民防空异地建设、文物保护等政策性、服务性收费等,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性政府基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建配套费、墙改等,不含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兴元新区管委会所有,由兴元新区管委会收取,全部用于兴元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2.新建项目和企业税收收入。

——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新增企业税收收入(除契税外)及附加收入,从本体制实施起至2014年,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兴元新区内原有的派出机构分别征收,收入直接划归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从2015年起,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新增企业税收收入及附加收入以开发面积由兴元新区分别同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按50∶50的比例分成,在缴库时自动按比例缴入各自金库。

——兴元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下同)返还收入,从本体制实施起至2014年,由市财政分别计算至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从2015年起,兴元新区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收入,由市财政按兴元新区50%、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50%比例分别计算。

——兴元新区“共享五税”收入省财政增量返还收入,从本体制实施起至2014年,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按现行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返还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从2015年起,“共享五税”收入省财政增量返还收入,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按兴元新区50%、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50%的比例分别计算。

3.原企业及在建项目税费收入。兴元新区范围内原有企业和在建项目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仍由汉台区及汉中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原渠道管理和征收,并分别缴汉台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金库。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财税机构和财税管理工作机制。1.设立兴元新区财政局,在兴元新区管委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兴元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财政工作;2.市国税局在兴元新区已设立的国家税务征管机构,负责中央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等的征收管理;3.市地税局在兴元新区已设立的地方税务征管机构,负责地方工商税收以及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等的征收管理。

(二)设立兴元新区金库。中国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设立兴元新区金库,并由兴元新区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辖区内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财政支出的支拨。

(三)兴元新区财政、国税、地税、金库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税,规范管理,严明预算级次,正确划解各项预算收入,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财政支出的支拨。

(四)财政、国税、地税、中心支库、汉台区和开发区应做好与建立兴元新区财政体制相关的业务衔接和配套工作,确保兴元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

(五)国有土地收支统管事宜。兴元新区财政局可单独设立“国有土地收支专户”、“国有土地收支保证金账户”,辖区内的土地收支可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交易中心清算,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六)本体制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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