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气化汉中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气化汉中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80号 ---|--- 颁布日期:2010-10-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气化汉中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气化汉中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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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气化汉中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气化汉中”工作总体部署,中心城区和各县“气化汉中”工程建设,分别由陕西新希望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为确保气化汉中项目尽早建成投运,根据《“气化汉中”投资协议书》、《“气化汉中”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有关条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项目建设中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经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气化汉中”项目建设用地(含企业行政办公用地)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天然气管网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对沿线建(构)筑物、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和镇、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征用、拆迁、损坏或损毁,以及对经济农作物、林(苗)木、植被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实际占用面积补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天然气工程建设过程中,其门站、管线建设按政策规定应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相关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在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中对城市道路、给水、排水、消防、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环卫、交通标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损毁,由天然气工程建设单位恢复原状,若需补偿,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市天然气公司同时享有市、县区政府制定和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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