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商政发〔2014〕15号

商规〔2014〕10—市政府5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近期,我市天气回暖,增温迅速,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严防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至5月,10月至12月。森林防火期内,全市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二)禁止林区吸烟、野炊和玩火;

(三)禁止烧荒、烧秸秆、烧地边草、烧草木灰;

(四)禁止在林区擅自上坟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为照顾群众传统习惯,确需在林区祭祀者,必须向村组干部报告,并在相关人员监管下进行;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地点燃放孔明灯;

(六)严禁在林区烧蜂窝;

(七)停止炼山造林工程用火等林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二、各县区政府要抓好本通告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林业部门要牵头抓总,农业、监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区野外用火的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林区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森林公安部门报告,或直接拨打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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