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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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城市和县城供水突发事件,尽可能减少重大供水事件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供水事件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市安全供水需要,结合西安市城市供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原则
西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全面领导全市供水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紧急情况下全市城镇供水人员、技术、设施与设备等方面的力量。
1.2.2依法规范原则
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保证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安全。
1.2.3属地为主原则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紧急情况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4分工负责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城镇供水应急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力量不足时可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支援。
1.2.5以人为本原则
在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情况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副食品生产及重点、特殊工业企业用水,兼顾一般工业及其他方面用水。加强应急演练及相关业务培训,落实并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鼓励群众及时处置可能导致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隐患。
1.2.6快速高效原则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应急供水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议,及时启动相应供水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
1.3分类分级
参照《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分级标准详见3.1预警级别)。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系统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系统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输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导致供水水源中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泄漏,火灾、爆炸、倒塌等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甚至区域性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部门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等非法入侵,致使计算机系统失控、毁坏、无法工作。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水压减小等。
9.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事件等。
1.5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供水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全面整合城市供水行业的各种资源,全力以赴应对我市城市供水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西安警备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物价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武警西安支队、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安供电局、西安水务集团。
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区县编制和修改供水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本市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事件现场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负责严重和特别严重供水应急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新闻发布;协调、组织专家对供水事故进行分析、会商,提出预防或控制、抢修等应急措施,为指挥部的决策服务;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指导重大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积极报道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开展工作及协调、处理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市供水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突发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协调全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做好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展动态信息后续报告评估工作;进行城市突发供水事故调查工作及应对措施的监督实施;负责对应急供水项目的审批。
市发改委:负责对应急供水项目的审批及立项,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及组织协调工作,综合交通、电力保障的协调工作。
市工信委:协调特殊工业企业用水,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及警戒、交通管制、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经费的筹集落实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警报。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发布水环境灾害警报,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组织转移、安置、救助、慰问灾民,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工作。
市教育局:加强学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学校预防灾害指南,组织学校做好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运力。
市市政局:负责重大事故发生后,城市退水系统的畅通。
西安供电局:负责电力保障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市物价局:供水事故发生后,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取水及水制品价格加强监测和监管,必要时按程序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抢救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类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蔓延,做好卫生知识宣传。
市食品药监局:加强餐饮、药品监管,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市市容园林局:采取措施恢复因供水事故造成的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的恢复工作,利用洒水车进行小范围的送水工作。
市安监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统一发布,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的监测、预测,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信息,开展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西安警备区: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指挥武警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发生事故后,小面积的供水及抢险救援。
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城市日常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供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备、管线抢修工作。
2.1.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2.1.5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供水应急指挥部,制定本辖区内的供水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城市水源和供水工程的应急处置、损毁工程的抢修和恢复供水等工作。
2.1.6各供水单位应成立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供水区域内供水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
2.1.7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各区县的供水应急工作由所在区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跨行政区的水源调配及供水应急工作由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区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协助和配合。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向其上一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工作。
2.2供水单位的职责
市、区县供水单位应在市、区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指导下,成立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相应的应急供水预案,并报当地市、区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备案。供水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前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供水隐患应进行经常性排查,做好重大节假日、会议、庆典的供水安全检查工作。在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负责供水工程的抢修、除险以及临时供水工作,认真撰写、总结供水事故(事件)的应急报告、应急处理实施意见和处理后的总结报告。
3.预防预警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1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信息监测、预报和报告制度。
3.1.1市、区县的供水单位对水源工程和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属于重大隐患,在迅速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及时(2小时之内)报告同级供水应急指挥部。
3.1.2在发生Ⅳ、Ⅲ级供水事故时,各级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按规定向同级供水应急机构上报有关供水应急情况。发生Ⅱ、Ⅰ级供水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必要时可直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各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报的供水事故等级情况做出判断,并将情况及时(2小时内)报告上级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3.2预警级别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考虑西安市市区与区县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预警级别。
3.2.1西安市市区预警级别
Ⅳ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6小时;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12小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Ⅱ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24小时;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Ⅰ级:供水事故发生后,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完全停水超过48小时;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远郊区县预警级别
Ⅳ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3000人。
Ⅲ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3000-5000人。
Ⅱ级:供水事故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20%-30%(含20%)的,造成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城区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县城供水影响范围为10000人以上。
3.3信息分析
各区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供水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预案启动及解除
3.4.1西安市市区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解除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Ⅰ-Ⅳ级供水应急工作,指导区县Ⅰ-Ⅳ级供水应急工作。
市区范围内Ⅰ-Ⅳ级供水应急状态分别由各区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核实信息后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需要远郊区县配合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协调。
预警信息解除由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发布。
3.4.2远郊区县供水应急预案的启动及解除
远郊区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Ⅲ级和Ⅳ级供水应急状态预警信息发布,并相应启动Ⅲ级和Ⅳ级供水应急预案,但须将事故情况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Ⅰ级、Ⅱ级供水应急状态须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发布,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市供水指挥部报告,以便启动相应预案。
预警信息解除由启动预案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发布。
4.应急处置
4.1应急启动
4.1.1启动条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若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3.2节中事故分类级别时,立即进入应急启动阶段。
4.1.2启动与终止权限
各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4.1.3应急行动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进入指挥位置,负责向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的指令。
4.2扩大响应
当实施本级预案后仍难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进行求援,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向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相关部门启动应急程序,严密监测事故情况,适度加大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密度,提出相关建议。
4.3.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相应应急预案开始行动。
4.3.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自的处置进展情况,对下一步行动提出建议,提出需指挥部统一协调的事项。
4.3.4相关区县政府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及应对处置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市政府采取支援行动。
4.3.5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对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的事项,行使临时指定权。
4.3.6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3.7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驻军、武警部门通报情况,确认是否需要支援。
4.3.8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单位,要求相关单位对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事件提出工作建议。
4.4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4.4.1供水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按指令须立即向应急供水指挥部报告,需要公安配合时可拨打110,并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4.4.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同时启动相应应急处理预案。
4.4.3发生供水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办。
4.5通讯
4.5.1建立以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制定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4.5.2应急响应期间,市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3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正常工作日白天值班电话:029-87200175;晚上、节假日值班电话:029-87274910;应急响应期间值班电话:029-87274910,029-87200175。
4.6紧急处置
4.6.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直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2当发生供水重大事故而本地的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上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支援。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当地群众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
4.9新闻报道
对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的要求。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发布。
4.10应急结束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工作,并达到相应条件后,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从市财政应急经费中予以补充。
5.2事故评估
应急程序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按国家相关程序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及时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特别严重城市供水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3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处置需要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4事故保险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编制指挥部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通讯录。其通讯均采用有线通讯和移动通讯两种方式,市总指挥部在必要时启动移动通讯系统,以保障应急时的通讯畅通。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各供水单位都应按要求抓紧供水系统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并做好必要的应急水泵、电机、输电电缆、管道、消毒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各级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将这些材料设备及送水车辆、水箱和其它社会可以动员的应急物资和抢险、抢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定期演练等方式,抓好落实,以应急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区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供水应急专家组。各级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各个专家的联系方式整理汇编,并加强在平时工作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
6.4经费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供水事故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公众信息交流
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水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加公众预防水污染事件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5.2建立定期专业培训制度
市水务局定期邀请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实行考核制度,使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性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并定期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防护与救援训练。
6.5.3演习
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市水务局应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组成单位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6.6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应急日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有关日常工作及特殊情况下各级各部门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市级年度综合考核。
7.附则
7.1相关名词术语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供水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统一管理,各应急事件处置组成处室(单位)联合成立突发性事件预案管理小组,负责预案的评审以及预案的备案、修订、更新、完善等日常管理工作。
7.3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国内有关专业机构建立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长期合作关系,积极进行供水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交流,并与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供水事件应急物资、技术的相互支持机制。
7.4奖励与责任
建立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奖惩制度。
对避免、减轻水污染事件损害,或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水务局或各区县水务局提请市政府或同级政府进行奖励。
对不按照预案要求执行的单位、个人,预案管理小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或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对未及时报告水污染事件,虚报、隐瞒灾情或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安市水务局制定,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水务局。
7.6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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