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咸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和《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名专职工作人员,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三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四)年龄满18周岁,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有犯罪记录及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各级社区办组织实施。市社区办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各区(县、市)社区办负责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与初录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笔试成绩公布以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区(县、市)社区办提出招聘意见,上报市社区办商定。

第十条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四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5年;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四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街道办(镇)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区(市、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对工作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本辖区内连续两年民意测评满意率低于60%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建立省、市、县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市社区办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区(县)社区办在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参加一次全市集中培训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2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至2014年9月1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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