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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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陕西人民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市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为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为政务督查专门工作机构,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高效、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务督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讲求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严格保密原则。政务督查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督查事项,在往来公文中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用“批示抄清件”的方式,原件按相应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及办公室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政机关转交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视察、检查、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新闻媒体、内部材料等披露的有影响的事件、群众和网民致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信件和留言办理事项;
(八)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组织实施: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查。
(二)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督查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或调研决定的事项;上级党政机关转交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新闻媒体、内部材料等披露的有影响的事件、群众和网民致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信件和留言办理事项。
(四)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负责督查落实副市长、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或调研决定事项以及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明确规定需要督查的事项,按文件要求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立项交办。凡需督查的事项,均应该立项,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下发督查通知单。
(二)督促检查。督查事项交办后,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交办任务。必要时,采取跟踪督查、实地督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应派专人到现场督查,确保领导批示件有效落实。
(三)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四)督查通报。各级督查机构及时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榆林市政务督查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督促整改、通报批评。
(五)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议题汇报单位按照会议精神,将落实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府办公室有关综合科室。
2、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办理和答复。
3、上级党政机关转交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必须按督查通知要求如期办结。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二)形成报告。
1、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应以本单位的正式文件上报交办单位。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
2、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应认真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草拟办结报告,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后,呈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阅。
(三)加强联系。
各级政务督查机构应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系统督查工作的协调与联系,正确处理好与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工作和新闻、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政务督查工作网络。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政务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对抓落实不力,效能低下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启动问责程序,按照《榆林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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