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批复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批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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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批复的通知
博州政函〔2014〕89号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的批复》(新政函﹝201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地方城镇体系,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艾比湖街道办行政建制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及支持艾比湖街道办行政建制变更。
二、抓紧做好组建建制镇机关相关工作,刻就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印章,印制机关公文文头,制作机关牌匾等法定机关标识。
三、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模拟行政建制变更过程中,因各单位及群众集中办理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更换等事宜,发生交通堵塞、社会治安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四、加强撤街建镇宣传工作,组织市直单位、驻市、驻镇单位及镇辖村队代表等,举行镇机关挂牌成立仪式,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艾比湖镇成立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
五、积极主动逐级衔接自治州、自治区统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如实上报数据资料,抓紧办理艾比湖镇政府机构代码变更手续,力争年底前使艾比湖镇加入镇政府序列。
六、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撤销街道办建制、组建镇建制的工作计划,并指导镇政府做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重心适当调整到小城镇建设和市政管理上来。
七、有序开展艾比湖镇行政建制变更后续工作,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统筹安排好各单位牌匾、公章、文头及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变更等事宜,做好建制变更过程中的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
附件: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的批复(新政函〔2014〕77号)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同意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的批复
新政函〔2014〕77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撤街建镇”的请示》(博州政发〔20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阿拉山口市艾比湖街道办建制,设立艾比湖镇,政府驻原艾比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艾比湖镇行政界线走向为:自沿湖街与八字湖路交汇点东经82°36′13″、北纬45°11′41″起,向南沿八字湖路至南环街交汇点东经82°35′48″、北纬45°07′47″,折向西沿南环街至艾比湖路交汇点东经82°34′21″、北纬45°07′45″,折向北至火车站门前西侧东经82°34′17″、北纬45°10′28″,折向西经天山街、幸福街至喀拉达坂沟东经82°30′31″、北纬45°11′02″,折向南经江巴斯水库东南侧500高程点东经82°38′23″、北纬44°56′33″、沿铁曼库锯山东侧山脚、达布森布拉格至博乐市、精河县、阿拉山口市界线交汇点,折向东北至阿拉山口市与精河县界线交汇点,折向西北沿湖岸线经查干达布斯北侧、乌兰达布斯东南侧至起始点闭合。上述行政界线的具体位置走向以所附标界图和双方协议为准。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对艾比湖镇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勘定,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勘界决定、协议及标界图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你市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科学制定并认真执行艾比湖镇政府驻地总体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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