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批复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批复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批复的通知
博州政函〔2014〕90号
温泉县人民政府: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的批复》(新政函﹝201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地方城镇体系,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小城镇发展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安格里格乡行政建制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及支持安格里格乡行政建制变更。
二、抓紧做好组建建制镇机关相关工作,刻就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印章,印制机关公文文头,制作机关牌匾等法定机关标识。
三、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模拟行政建制变更过程中,因各单位及群众集中办理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更换等事宜,发生交通堵塞、社会治安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四、加强撤乡建镇宣传工作,组织县直单位、驻县、驻镇单位及镇辖村队代表等,举行镇机关挂牌成立仪式,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安格里格镇成立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
五、积极主动逐级衔接自治州、自治区统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如实上报数据资料,抓紧办理安格里格镇政府机构代码变更手续,力争年底前使安格里格镇加入镇政府序列。
六、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撤销乡建制、组建镇建制的工作计划,并指导镇政府做好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重心从单一为农业生产服务,适当调整到小城镇建设和市政管理上来,做到农业生产服务与小城镇建设管理两不误。
七、有序开展安格里格镇行政建制变更后续工作,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统筹安排好各单位牌匾、公章、文头及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变更等事宜,做好建制变更过程中的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
附件: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的批复(新政函〔2014〕79号)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同意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的批复
新政函〔2014〕79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撤乡建镇的请示》(博州政发〔201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温泉县安格里格乡建制,设立安格里格镇,其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及隶属关系不变。
温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按照土地资源集约优化原则,科学制定并认真执行安格里格镇政府驻地总体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