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86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2年,州人民政府收到自治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73件,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协委员提案143件、委员来信来访12件。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建立和完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即单位领导主管,专门机构主办,专人承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一抓到底的办理机制,确保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注重工作实效,提升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州中心工作,创新现场办理、面商办理、联合办理、并案办理、网上办理和公开答复等方式方法,注重“提”、“办”互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代表、委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意见,找准问题症结和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先面商、后答复”的原则,在征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意签字正式答复前,将初步形成答复函样稿和所需填写的《各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次见面征求意见表》(附件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

三、加大督办力度,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州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认真组织抽查、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度,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在3月27日前将办理工作具体方案(详见附表8)上报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将对上报情况进行通报。所有建议、提案要于6月底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今年,凡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或敷衍应付,办理结果被州人大、政协确定为代表、委员不满意答复件的,要退回重新办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规范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办理要求

㈠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日内与州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㈡答复函均需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㈢答复函一律用单位正式公文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少数民族代表、委员要同时用本民族语言和汉文两种文字答复)。在公文主体部分,成文日期应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并加盖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的印章。在标识附注的联系单位时,要标明具体的办理单位(科、室)、联系人及具体办理人电话。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大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属于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政协办公室。

㈣答复件要在公文眉首部分,按照办理情况的不同标注分类(A、B、C、D四类,即所提问题已经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待条件成熟后才能解决的标注“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D”),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类”字前的下划线上作出标识。主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把所提建议、提案的所有代表、委员的姓名一一列上。

㈤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协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沟通一致后答复代表和委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有关承办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办理,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

㈥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先将答复函样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转办原件、《各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次见面征求意见表》(与所有代表委员见面签字)一并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答复函样稿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答复函样稿务必在4月底前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正式答复函务必在6月底前送到代表和委员手中。

㈦各承办单位在送达建议和提案答复函时,应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附件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听取意见,重新研究办理,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㈧凡在本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要对办理工作做专门总结,并于7月底前上报(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已解决的问题、取得的办理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建议等。

联系人:胡浩、帖海燕(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联系电话:2318536

电子版:通过博州政府协同办公OA系统发送至州政办督查科。

附件:1.自治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分类及承办单位目录

2.自治州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分类及承办单位目录

3.自治州局(委、办)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格式

4.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格式

5.自治州局(委、办)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格式

⒍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格式

⒎各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次见面征求意见表

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承办情况表

⒐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样式)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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