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乌政办〔20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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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
乌政办〔2011〕1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26号)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力度,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乌鲁木齐市是自治区的首府,生态区位十分重要。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种植材料单一,林地面积快速增加,贸易往来增多等诸多因素,使得我市本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及面积居高不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时有发生,已严重威胁到我市森林资源及生态安全,影响到社会可持续发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切实保障我市生态安全,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市生态建设成果,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林主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环境建设,而且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加快我市经济稳步可持续发展。由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作为建设“绿色生态乌鲁木齐”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保障措施
(一)着力落实防控工作责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防控责任,强化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应急预案、警示通报、限期除治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成灾率”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作为考核各级林业部门的目标内容。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和物资,建立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要全面实行疫情信息零报告制度,对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疫情未及时除治的,由林业部门向经营者(林主)下达“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林业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着力创新防控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机制,积极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由林业部门承担向社会中介、专业队伍承担转变,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咨询和除治服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支农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灾害的除治补助,或者突发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补助。坚持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以及危害重要生态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保证行政区域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需要,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着力强化防控工作的科技支撑。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营林综合技术作为科学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本之策,以恢复和培育健康森林为目标,积极推广乡土树种和抗病虫品种,大力营造混交林,严禁带疫苗木造林。加强对现有纯林、低效林的改造,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全面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威胁我市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测报、检疫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发高新和实用的防治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着力推进防控工作能力建设。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是法定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和检疫执法的机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加强行业管理。要继续加强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抓好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检疫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突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骨干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林业员、护林员、兼职测报员和兼职检疫员的作用,加强宣传,建立举报有奖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举报。
(二)大力提倡科学防控。
林业、园林、文化、旅游、交通等部门要认真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建成区绿地以及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及各类会展涉林涉木等项目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要针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防治预案,建立疫情报告、技术合作、联防联治协作机制。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重点生态区域的重大生物灾害,要实行工程性治理,大力推进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严格防治措施的监管,确保生态安全。
(三)加大检疫执法力度。
要全面推行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和报检制度,加强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调运检疫程序。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严把检疫关,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经常开展检疫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要依法查验过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验明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管理,要求承运单位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车站、机场、货场、林产品市场、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使用木材的厂矿、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四)加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松材线虫病、苹果蠹蛾、枣实蝇、加拿大一枝黄花、扶桑棉粉蚧等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林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五)大力提倡选用良种育苗和营造混交林。
1.选用良种壮苗。加强抗病虫害树种、品种的选育引种和繁育工作。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特别是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树种进行造林。
2.营造混交林。合理安排树种搭配比例和配置方式,避免规模化营造纯林,大力营造混交林,积极培育近自然森林,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屏障和某些树种及植物抵御、引诱害虫的特性,因地制宜设置有害生物隔离带、缓冲带和诱捕带,同时设置森防作业通道。
(六)继续做好飞机防治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虫情测报,选准飞防时机,做好实施方案,实行无公害防治,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对因气候、地形等因素造成飞防效果减退的区域及时予以地面人工补防,确保防治效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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