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大政办通〔2016〕6号
颁布日期:2016-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政办通〔2016〕6号

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规范》的通知

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根据《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要求,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部门任命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规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宣誓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起,州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州人民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关

州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州人民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州人民政府部门组织。

三、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场所设置

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徵,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规范的宣誓誓词,应当有专门位置摆放宣誓使用的宪法文本。宣誓场所内还应设立参加宣誓人员的坐席。

五、宣誓仪式的组织

(一)宣誓仪式时间

宪法宣誓仪式一般在任命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

(二)宣誓仪式主持人

1.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州长、副州长或者州长、副州长确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2.由州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负责人或者负责人确定的班子成员主持。

(三)宣誓仪式参加人员

州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所任职部门代表1-2人参加;州人民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科室代表参加。

(四)宣誓仪式组织方式

1.宣誓仪式视宣誓人数情况,采取单独或者集体宣誓的方式进行。1-2人宣誓时,采取单独宣誓的方式进行,3人及以上宣誓时,采取集体宣誓的方式进行。

2.集体宣誓由1人领誓,领誓人由宣誓仪式主持人在宣誓人中确定。

(五)宣誓仪式相关要求

1.采取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宣读誓词。

2.采取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

3.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和职务,即:“宣誓人XXX职务XXX”。

4.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宣誓时使用普通话,表情严肃,声音洪亮,吐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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