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3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3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发〔20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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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3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3个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责权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投融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3〕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州委管理和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委派、推荐并经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励与奉献相统一;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推进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州国资委负责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中长期激励及其他激励、奖励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参照同职级公务员工资标准计发。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挂钩的业绩报酬。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级:A级为90分含90分以上、B级为75分-89分、C级为60分-74分、D级为45分-59分、E级为45分以下(下同)。当考核分数低于45分时,绩效年薪为零。当考核分数为45分以上(含45分)时,绩效年薪按以下办法计算: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当年经营业绩考核得分×G)÷100
G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州国资委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G取值范围为3±1,具体由州国资委确定。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按国资委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党委书记和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的绩效年薪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在不高于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80%的范围内确定,企业经营班子副职和党委班子副职的绩效年薪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在不高于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70%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特别奖励是给予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特别突出,对企业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特别奖励可有多种形式,包括期股、期权等。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为A级,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由州国资委确定。
在招商引资、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改革改制、战略重组、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及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跨越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申报特别奖励。
第三章审核与兑现
第十条薪酬兑现的程序为:
(一)州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二)州国资委下发企业领导人员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通知;
(三)州属国有企业向州国资委提出年度(任期)薪酬兑现方案;
(四)州国资委对年度(任期)薪酬兑现方案进行审核;
(五)州国资委批复州属国有企业兑现。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由州属国有企业每月按基本年薪的1/12支付。
第十二条绩效年薪根据州国资委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延期兑现。
绩效年薪延期兑现部分与企业领导人员经审计后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桂钩: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C级以上的企业领导人员,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领导人员,根据考核结果扣减延期绩效年薪;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x(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领导人员,扣减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特别奖励由州属国有企业申报,州国资委审定后兑现。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执行本办法的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州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二)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未经州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从所任职的州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单位获得任何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给予的奖励,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只能按本职领取收入,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企业,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个人不得直接领取。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所得收入分别在当年和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基本年薪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州国资委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况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全部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企业应做好明细记录。并接受州国资委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行本办法的州属国有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州国资委备案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执行。
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考核科学合理、激励约束到位、运转协调高效的考核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投融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3〕31号)精神,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由州委管理和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委派、推荐并经公司章程规定程序产生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
(二)提高融资质量、增强融资能力和商业化转型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行业内评比的原则。
第五条州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作为考核期。被考核人在考核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的,继任者继续履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事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100%偿还到期债务、综合融资成本率、亿元净资产融资额、净融资额、投资收益增长率。
(一)100%偿还到期债务,作为一票否决事项。若考核期内出现不能100%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0分。
(二)综合融资成本率指考核期内全部融资(不包括有国家特殊优惠政策的融资和无固定回报的股权融资)的加权平均融资成本率,其中每笔融资的成本率均需按照考核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平均数的比例还原成一年期的融资成本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融资成本率=∑(还原后的单笔融资成本率×单笔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权重)
还原后的单笔融资成本率=(一年期贷款平均基准利率/实际贷款期限平均基准利率)×单笔融资成本率
单笔融资成本率=单笔融资的年融资成本/单笔融资额×100%
单笔融资的年融资成本=单笔融资总成本/融资年限
融资总成本包括直接资金成本和为推动融资工作支付的所有费用。
单笔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权重=单笔融资额/融资总额
(三)亿元净资产融资额指每亿元净资产的融资额。计算公式为:
亿元净资产融资额=考核期实际到位融资额/考核期平均净资产。
考核期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四)净融资额指考核期内实际到位融资额与实际还款额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净融资额=考核期内实际到位融资额-考核期内实际还款额
(五)投资收益增长率指本考核期比上一考核期投资收益的增长额与上一考核期投资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收益增长率=(考核期投资收益-上一考核期投资收益)/上一考核期投资收益×100%
投资收益指公司对外投资实现的收益,包括子公司实现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上述指标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市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公司改革重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州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履行责任书。
第九条考核期末,由州国资委公布州属国有企业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平均值,将相关指标的平均值与其他指标的目标值一并作为考核目标值,依据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对被考核人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州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被考核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州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作为考核期。被考核人在考核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的,继任者继续履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净融资额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扣除考核期内实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二)任期净融资额增长率指本任期内比上一任期新增净融资额与上一任期净融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任期净融资额增长率=(考核期内净融资额-上一考核期内净融资额)/上一考核期内净融资额×100%。
净融资额=考核期内实际到位融资额-考核期内实际还款额
(三)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在考核期末的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考核期末负债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计算。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之和/3×20%
上述指标计分办法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市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公司改革重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的,州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变更、解除或终止履行责任书。
第十五条考核期末,由州国资委公布州属国有企业完成任期考核指标的平均值,将相关指标的平均值与其他指标的目标值一并作为考核目标值,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对被考核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州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被考核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州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企业在考核过程中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当期经营业绩考核为0分。若发现以前考核期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专项审计结果不实的,追回被考核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包括延期绩效年薪)。被考核人及相关负责人被证实在考核过程中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次年不再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占州国资委对企业进行的综合考核得分的80%。被考核人和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奖励按照州国资委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具体兑现标准按照《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薪酬兑现方案报州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被考核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扣发其当年绩效年薪(包括延期绩效年薪)。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表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表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记分表
指标项目考核分值计分办法
一、综合融资成本率(%)30以考核年度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24达到目标值时,得24分。
2.加分6低于目标值时,每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3.扣分6高于目标值时,每高0.3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6分。
二、亿元净资产融资额(亿元)30以考核年度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24完成目标值时,得24分。
2.加分6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5%,加1分,最多加6分。
3.扣分6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5%,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6分。
三、净融资额(亿元)20以考核年度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16完成目标值时,得16分。
2.加分4高于目标值时,每高20%,加1分,最多加4分。
3.扣分4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0%,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4分。
四、投资收益增长率(%)20以考核年度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16完成目标值时,得16分。
2.加分4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3.扣分4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5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4分。
备注:考核计分时的加减分值,按实际完成数占加减分基数的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记分表
指标项目考核
分值计分办法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以州国资委公布的考核期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24完成目标值时,得24分。
2.加分6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3.扣分6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3分。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2分,最多扣6分。
二、任期净融资额增长率(%)30以州国资委公布的考核期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24完成目标值时,得24分。
2.加分6高于目标值时,每髙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
3.扣分6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0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6分。
三、资产负债率(%)20以州国资委公布的考核期州属国有企业完成的平均值为目标值。
1.基本分16完成目标值时,得16分。
2.加分4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3.扣分4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0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最多扣4分。
四、任期内三年考核结果2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指标满分为20分。
备注:考核计分时的加减分值,按实际完成数占加减分基数的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州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投融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3〕31号)精神,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云国资分配〔2010〕340号),结合州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州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州国资委总体调控下,州属国有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州属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口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七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与效益增长相匹配,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三)总体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州国资委调控州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在调控范围内自主分配,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州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州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州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上报州国资委。
第十条州国资委对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州属国有企业在州国资委核准(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十二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由州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会同财务、经济运行等部门编制。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济效益,参照上年州级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编制。
第十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相协调。原则上,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
(一)对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可超过州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二)对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但未到两倍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州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三)对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州级工资指导线的中线;
(四)对当年利润总额下滑或亏损的企业,原则上工资总额预算增长不超过州级工资指导线的下线。
第十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在预算报告中,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单独列示。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年度经营业绩目标;
(二)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调整计划;
(三)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范围与年度财务预算编报范围相一致。报告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会计报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
第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州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州国资委审核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州属国有企业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由国有产权代表将国有控股股东意见,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在公司决策机构决策时,国有产权代表应按照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州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州国资委。
第二十条州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州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准(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预算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州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制预算。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州国资委核准(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并及时将经核准(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分解到所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依据以下情形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及州出台工资政策;
(二)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成建制划入(出)增(减)人增(减)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经济效益实际完成数与预算数差距较大;
(五)当年州级工资指导线与上年的差距;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州国资委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及当年州级工资指导线,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分别于8月底前和次年4月底前向州国资委提交上半年和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州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资管理部门领导对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州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对实际提取发放的工资总额突破州国资委核准(备案)工资总额的企业,将按突破额度等额调减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二十八条各州属国有企业要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既要监督企业有无预算超支情况,也要监督企业是否有故意减少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行为。对于未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和工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超预算随意发放工资,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州国资委将对企业管理者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扣减企业管理者年度薪酬。
第三十条州国资委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列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内容。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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