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统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4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统计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
http://www.zjkjt.gov.cn/html/node05/seedoc.jsp?xwxh=1&fjbh=4200&tablename=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统计局
2013年3月25日
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使高新园区率先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集聚的科技新城区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基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园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园区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情况。
第三条评价坚持导向性原则,充分体现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的内涵、任务和目标要求;坚持合理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尽量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保证评价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四条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益和定性评价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27个二级指标。前4个一级指标为定量指标,分别对应评价定量指标解释的A类、B类、C类、D类指标。
第五条统计事项说明
统计范围为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同意的高新园区规划区域范围。
指标体系中的时期指标为当年发生数,时点指标为当年期末数。
评价数据采用浙江省高新园区统计数据。起始评价年度需同时填报当年数据和上年数据,之后评价年度只需填报当年数据,上年数据原则上不重新填报。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权数100,对应总分数100分,其中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应、定性评价的权数分别为20、25、20、25、10。每一类指标的权数分解到其二级指标。
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该高新园区评价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虚报、瞒报以及不按要求上报审核资料的,将视情节对其总分予一定分值扣减,并对该园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高新园区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第三方须是政府部门以外,具备相应的统计和评价分析能力的机构。凡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取消其评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评价程序和要求
(一)上报数据。各高新园区按统计制度要求,将年度统计数据、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按时上报第三方。自评报告应包括定性评价指标所涉的内容。
(二)审核评价。定量指标根据各高新园区上报的统计数据,按照评价计算方法产生分值。必要时,由第三方邀请省级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定性指标由5个以上的专家打分产生。
(三)形成报告。第三方按得分进行综合排序,并形成年度高新园区评价专题报告。
(四)公布结果。评价结果和专题报告经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审核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2.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定量指标解释
3.浙江省高新园区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代号二级指标权数目标导向
A创新能力
(20)A1研究与开发机构总数(家)4反映高新园区创新发展潜力,强化提升创新能力。
每百户企业拥有研究与开发机构数(家)
A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4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
A3研究与开发人员数(人)4
研究与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
A4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千元)4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A5万名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数(个)4
B结构优化
(25)B1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数(家)4引导高新园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高新园区的转型升级。
每百户企业中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数(家)
B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千元)3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率(%)
B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
B4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千元)5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B5主导产业产值(千元)5
主导产业集中度(%)
B6工业新产品产值(千元)5
工业新产品产值率(%)
C科技服务
(20)C1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数(家)4促进高新园区科技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每百个单位中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数(家)
C2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千元)4
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C3在孵科技企业数(家)3
C4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万平方米)3
C5创业风险投资额(千元)6
创业风险投资增长率(%)
D规模效益
(25)D1技工贸总收入(千元)4反映高新园区整体建设情况,促进高新园区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技工贸总收入增长率(%)
D2利税总额(千元)4
单位土地利税强度(亿元/平方公里)
D3园区生产总值(千元)4
D4单位土地产出强度(亿元/平方公里)5
D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4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D6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立方米/万元)4
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降低率(%)
E定性评价(10)E1园区管理体制顺畅;管委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健全;有关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到位;已制定和完善了园区发展规划;园区产业特色明显;能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2
E2园区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园区内企业优惠政策得到落实;推行“一站式”、“一门式”等服务方式。2
E3积极建立和强化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
E4园区大力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科技投融资富有成效。2
E5创新人才培育情况。如引进和培育国家千人、万人计划人才,争创国家、省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执行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情况。2
合计100
附件2:
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定量指标解释
(一)A类指标
A1.研究与开发机构:指报告期末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包括重大创新平台、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等和经省经贸委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
每百户企业拥有研究与开发机构数=研究与开发机构总数÷园区内企业数×100。
A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指报告期末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园区内从业人员数×100%。
A3.研究与开发人员:指报告期内主要职责为研究与开发工作的员工,一般要求全年参加研究开发活动6个月以上。
研究与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研究与开发人员数÷园区内从业人员数×100%。
A4.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的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园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园区生产总值×100%。
A5.拥有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园区内从业人员数×10000。
(二)B类指标
B1.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数:创新型企业是指报告期末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要求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2008年以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是指报告期末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这种企业一般有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总部就是总公司或集团;总部一般不负责生产,只负责金融和销售。
每百户企业拥有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和总部企业数=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数÷园区内企业数×100。
B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高新技术产业是指报告期内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等特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进行统计核算。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率=(报告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上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上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00%。
B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工业总产值: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工业总产值×100%。
B4.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指报告期内生物、新能源、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洋新兴及核电关联九个产业领域的总产值。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工业总产值×100%。
B5.主导产业产值:指报告期内,高新园区中占主导地位的一个或若干个(小于等于3个)产业的产值。
主导产业集中度=主导产业产值÷园区内企业工业总产值×100%。
(三)C类指标
C1.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数:指报告期末为企业开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软件开发、工业设计、专利代理和科技信息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以及以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
每百户单位中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数=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数÷园区内企业数×100。
C2.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从事科技服务或高技术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其中省级园区统计科技型服务业营业收入,国家高新区统计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
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报告年度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年度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上度年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100%
C3.在孵科技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数。
C4.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指报告期末,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筑面积。
C5.创业风险投资额:指报告期内高新园区内的各类企业获得的实收创业风险投资总金额。
创业风险投资增长率=(报告年度创业风险投资额-上年度创业风险投资额)÷上年度创业风险投资额×100%。
(四)D类指标
D1.技工贸总收入:指报告期内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技工贸总收入增长率=(报告年度技工贸总收入-上年度技工贸总收入)÷上年度技工贸总收入×100%。
D2.利税总额:指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交增值税: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单位土地利税强度=利税总额÷园区实际开发面积。
D3.园区生产总值:指报告期内经济活动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D4.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工业总产值÷园区实际开发面积。
D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报告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能源资源消耗(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煤炭)的情况。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企业能源消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D6.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报告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用水消耗的情况。
计算方法: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企业工业用水消耗总量÷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附件3:
浙江省高新园区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综合分值计算
综合考评分值为各类指标分值之总和,即:
综合考评分值=A类指标分值+B类指标分值+C类指标分值+D类指标分值+E类指标分值
(二)类指标分值计算
类指标分值为该指标各相关指标分值之和。
如A类指标“创新能力”得分计算为:
A类指标分值=A1分值+A2分值+A3分值+A4分值+A5分值。
部分2级指标由水平和规模2个分指标构成的,各占50%权重。
(三)二级指标分值计算
二级定量指标分值=指标数值×指标权数。
指标数值(正向指标)=(Aij-minAi)/(MaxAi-MinAi);
指标数值(逆向指标)=(MaxAi-Aij)/(MaxAi-MinAi);
其中i表示考评体系中任意一项指标,Aij表示j高新园区i指标的实际值,MaxAi和MinAi分别代表参评园区中i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其中B4和C2作为门槛指标,未能达到《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规定要求的,当年园区评价不合格;A4、A5、B5、D4、D5和D6作为核心指标,未能达到当年园区平均值时该项指标得分记零分。
二级定性指标的分值计算采用专家在审核园区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由5个以上的专家分别打分,取平均数。
(四)其它
不按统计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的,评价总分计为零分。凡未填报统计数据的指标,按对应指标的计分方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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