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1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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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津、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规范、协调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援建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援藏项目)。
第三条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西藏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省对口支援办是援藏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项目计划、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援藏项目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省援藏指挥部负责援藏项目工程发包实施管理和组织协调。西藏那曲地区行署及有关受援单位承担项目前期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援藏项目分为物资援助、智力援助、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物资援助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智力援助是指提供技术服务、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援藏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资金补助是指对量大面广、无法集中实施或配合受援地实施,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与那曲方负责实施;全额投资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藏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浙江方面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全额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一般由省对口支援办负责,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管理。有关招标信息在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由省援藏指挥部提出建议,省对口支援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国有企业。
(三)全额投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应设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省对口支援办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项目管理单位。全额投资项目积极推进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
(四)全额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与全额投资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全额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省对口支援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建设资金。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认真履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规定,依法对援藏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藏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额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全额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可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援藏项目涉及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向省对口支援办和省援藏指挥部、西藏自治区及那曲地区发改委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援藏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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