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94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省重点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与省重点流通企业的日常联络,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经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吴哲
电话:0571-87057546
附件:1.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
2.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标准
3.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政府部门与省重点流通企业之间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省重点流通企业相关政策,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原省经贸委等6部门分三批确定的50家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条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审核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商贸部门初审和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会审三个步骤进行,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第四条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着重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规模扩张、经营效益、营销技术、人才集聚、品牌价值、制度建设和日常联络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重点流通企业应在每年的5月18日前,将前一年度的考核申报资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商发处,下同),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不再另行文通知)。考核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经营情况报表》(附件3);
3、《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年度发展概况及下一步发展思路;
6、《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标准》(附件2)中各项加减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商务厅收到省重点流通企业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所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提交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考核组会审,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第七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取消资格四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
第八条加强省级相关部门与省重点流通企业之间的日常联系。联系方式包括报表报送、年度会议、专题会议和网络实时联络方式。
第九条省重点流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和当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2,会计报表出来之前可用预计数据),同时以书面表格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省商务厅商发处([email protected])。
第十条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由省重点流通企业、各市商贸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流通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每年可进行若干个专题座谈会,针对流通领域存在一些具有行业共性又涉及多部门职能的问题,省重点流通企业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商务、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对经确认的省属流通企业的子公司执行省重点流通企业相关政策,但不单独参加考核,经营情况由其母公司在年度考核申报资料中一并体现。
第十三条加大对省重点流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进行辅导培育,加快省重点流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强做大。
第十四条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把重点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本地省重点流通企业、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通畅便捷的联络沟通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由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商贸部门和省重点流通企业及省属企业子公司相关联系人参加的网络实时联络渠道。
第十六条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告,不再享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五)省重点流通企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考核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重大遗漏或进行其他造假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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