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11〕257号
颁布日期:2011-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及时调控价格的能力,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决定设立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应急调控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规模

每年在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作为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和市场物价发展趋势作适当调整。

三、资金的使用

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有可能显著上涨、显著上涨或者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时,使用价格调节应急资金。

(一)资金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应急资金主要用于部分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调控的应急需要,以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价格。

(二)资金使用程序。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调控措施结束后,根据政府确定的商品目录,涉及到的企业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价格调节应急资金进行补贴。

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资金的管理

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是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市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价格调节应急资金,并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此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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