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09〕55号
颁布日期:2009-08-20失效日期:2010-10-2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绍政发〔2009〕55号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商贸服务企业,现就加快绍兴市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注册地在市区,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对新办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或提升改造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同时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贴息补助。同时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鼓励知名企业(品牌)入驻市区。对新引进的国际公认高端品牌或知名商贸服务企业(世界500强),注册地在市区,独立核算,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同时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新引进国际公认高端品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分三年给予引进业主(产权)单位一定奖励。其中第一、第二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第三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不包括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企业)、住宿餐饮年度纳税10强企业给予表彰,并对企业当年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5%以上部分,分别给予奖励。

四、鼓励发展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每年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保健足疗、娱乐歌厅、家政服务、设计创意和特种行业等业态中各评出1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对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五、鼓励发展专业市场。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提升改造专业市场,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市场营业(或项目完工)后,对新建市场地方财政贡献或提升改造市场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

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的新建或提升改造专业市场,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贴息补助。

六、鼓励中心城区发展商贸服务业。对符合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经认定,二环线内利用闲置1年以上的商业设施,新办零售、住宿、餐饮、批发、文化、休闲、娱乐等商贸服务企业(或纳税工商户),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房租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产权单位的闲置商铺租金收入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资金支持。

七、扶持放心早餐工程。鼓励早餐饮食服务企业入室规范经营,对符合卫生、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条件的早餐饮食服务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市区放心早餐定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八、对新办的商贸服务企业,在开业前实施主辅分离,其分离出的企业可享受主辅分离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开展城市商业营销。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城市商业形象宣传和活动推介。

十、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对投资特别大,并能增强区域功能的商贸服务业项目,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可采取“一事一议”。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市区商贸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贸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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