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1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长春市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顺利有序进行,以达到清理整顿的目的和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基层法律服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时间:2001年4月15日至9月3O日。

(二)实施步骤分为六个阶段:

1、学习动员阶段(4月l5日—4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通告》等规章、文件精神,领会实质,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2、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局要对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掌握各所的业务开展情况、人员数量、编制、办公用房、固定资产、人员身份、经费来源等情况,为清理整顿奠定良好的基础。

3、制定整改方案阶段(5月1日–6月1日):在学习和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方案应当载明组织领导、实施步骤、每个所的现状及整改意见等内容,方案应当具体、明确、可操作,并于6月5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4、组织实施阶段(6月2日–7月15日):根据经市司法局备案同意的整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工作。

5、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8月15日):由市司法局抽调各县(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通报表扬;验收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整改。

6、重新登记和登报公告阶段(8月16日——9月30日):验收合格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然后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登记程序,报市司法局审批,重新申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填报注销登记申请,报市司法局审核,取消其执业资格。

由市司法局对准予发放执业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注销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长春日报》上予以公告。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于海河为组长,市司法局局长桂广礼为副组长,各县(市)、区主管县(市)、区长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处,具体承孝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清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决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要把这项请理整顿工作当作当前的主要任务来抓,县(市)、区政府要对清理整顿方案认真研究、讨论,必要时要向当地党委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抓细、抓实、抓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

(二)在做好“三分”(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问题,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这次清理整顿一步到位,真接送行改制,使其成为真正的中介组织,为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要妥善处理好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产和物品,脱钩改制所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员进行安置,对财物进行分配、处理,不得损害国家或个人利益。不具备脱钩改制条件的,可暂时在“三分”的基础上,先将法律服务所隶属于司法所,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向市场。

(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和需求的关系。法律服务所“三分”和脱钩改制是方向、是必然。在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也要兼顾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人员不足的地方,可几个乡镇设一个所,保证每个乡旗一个业务接待站,以确保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不得将不足人数的法律服务所一撤了之,要研究科学、合法的办法,在改革中满足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

(五)要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谋划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要作好有关宣传工作,提高社会上闲置的法律服务人员对服务所的认识,鼓励其依法组建服务所,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六)要在清理整顿的同时,抓好法律服务所的典型。每个县(市)、区要至少有一个典型示范所,要用示范所带动和推动服务所向规范化发展。

(七)要加强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建设和依法管理。服务所“三分”改制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对服务所依法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加大业务建设指导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所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八)市政府决定将这项清理整顿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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