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杭质特[2005]81号
颁布日期:200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质特[2005]81号

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省政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

二、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运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其园(场)内的大型游乐设备、客运索道(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

三、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将有关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对停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停用报告报送行政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需重新投入运营的,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中国特检中心检验;B、C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特检中心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超期)、检验不合格而未取得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六、使用单位每日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日检、月检、年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七、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操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八、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进行必要的演练。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九、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发生严重事故以上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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