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35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07〕3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3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活动。现制定普查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费用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的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库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三是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四是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五是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
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3年(2007年1月—2009年12月),普查正式开始时点:2007年12月31日24时。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凡在吉林市所辖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范围。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大门类39个大类524个小类。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工业源。重点工业源主要分以下三类,对重点工业污染源需进行详细普查。一是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二是11个重污染行业所有工业企业(见附件2);三是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即除11个重污染行业外,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工业污染物排放量1%以上的行业(具体行业见附件2)。规模以上企业指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一般工业源。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源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单调查,一般工业源主要分两大类:一是16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下企业;二是其它12个工业行业所有企业(见附件3)。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污染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生活污染源普查范围为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指各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1)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具体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不包括氧化塘和化粪池、改良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2)垃圾处理厂(场)。主要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三种类型(包括垃圾发电厂)。已经使用完成,完全封场的垃圾处理厂(场)不计入普查范围。但是正在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中已封场的部分仍要进行统计普查。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转情况等。
(7)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2.生活源。
(1)住宿业、餐饮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床位数、餐位数等。
(2)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床(座)位数、洗浴服务业床位(衣柜)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台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专业洗车设备数和车位数等。
(3)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
(4)机关、事业单位独立燃烧设施污染物:包括锅炉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普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内部供暖、热水的非社会化运营的锅炉。
(5)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包括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生活供水量、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况,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6)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普查:以地市级为普查单元,包括地级市基本情况、机动车分类保有量,根据上述信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分类保有量由地市级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
3.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乡镇或规模化农场普查。普查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制度、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典型地块调查。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土壤质地、肥力水平、种植模式、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肥料施用情况:有机肥(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和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农药施用情况: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农膜:普查地膜残留。包括地膜厚度、使用量、覆盖面积、回收状况等。秸秆:包括秸秆产生量、随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直接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各阶段畜禽体重范围、饲养形式、饲养周期、精饲料和粗饲料的采食量、主要成分及含量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收集率、粪便和污水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去向、排放量,粪便和污水处理方式、实际日处理量和运行时间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规格、养殖面积/体积、养殖周期、苗种投放量、养殖产量、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换水总量、排水去向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建设与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方法、污水处理量、排水去向、污泥产生、处置、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信息。
(2)垃圾处理厂。包括垃圾处理厂基本信息、建设与运行情况、三种垃圾处理方式情况、能源消耗、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
(3)危险废物处置厂。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基本信息、建设与运行情况、两种危险废物处置方式情况、能源消耗、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
(4)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厂基本信息、建设与运行情况、四种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情况、能源消耗、二次污染治理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方法
(一)普查技术方法。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与物料衡算法三种技术方法。
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监测数据的认定”章节中规定要求的,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重点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法,并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监测数据的认定”章节中规定要求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时,可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如果差异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差异大于20%时,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
2.生活源。
生活污染源普查统计基础数据通过普查报表获取。
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污量。
(1)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接纳量和排放量。
(2)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厂排放的渗滤液、焚烧废气及其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
(二)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方法
1.非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范围。国控重点污染源,即总局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即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本方案划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排放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纳入重点源监测。此外,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需要监测的其它污染源。
(2)监测项目。基本监测项目:废水:废水流量、COD(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总磷、总氮;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中注意:废水流量和废气流量所有排放口均须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没有规定的不进行监测。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氟化物;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3)监测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天。
2.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对象和内容。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的伴生矿原料和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和精矿。
(2)监测频率。一年2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3)质量保证。各监测单位根据GB8999《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和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四、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牧业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局临时抽调人员组成,采取独立办公和专项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归口负责。
在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组建模式和要求,成立由市环保局组建的吉林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吉林市污染源普查办),作为吉林市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机构,普查办人员主要由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普查工作办公室包括5个工作小组,即:宣传教育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农业组(主要由农委及相关部门派人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由各县(市)区环保局组建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可在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机构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部门职责。
普查工作由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农业、牧业、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的基本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普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县(市)区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及时反馈验收结果;在验收通过的基础上,汇总出本市污染源普查综合数据,形成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三)培训。
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既要系统培训,也要分类培训,提高培训工作效能,不断提高普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1.全面普查前的培训(2007年7月—11月)。
(1)普查动员会:对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工作背景、普查意义目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等。
(2)监测技术培训:主要针对9个区县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分2-3期举办。培训内容主要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其它监测技术规定等。
(3)普查员培训:吉林市污染源普查办对全市普查员指导员和部分普查员进行培训,县(市)区对部分普查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地开展普查和上报数据。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方案和条例,普查员管理,普查表、指标解释和技术规定,清查摸底、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调查技巧,数据处理,档案管理等。
2.全面普查开始后的培训(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普查表格填报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地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分2-3期举办。培训内容为普查表总体结构与分类、填报要求,指标解释,普查表编号命名规则,普查技术规定、普查工作细则等。
(2)普查数据库使用培训:培训对象为9个县(市)区的录入人员,分2-3期举办。培训内容为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包括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传输与处理技术规定。
(3)数据质控培训:培训对象为9个县(市)区质控人员,分2-3期举办。培训内容包括数据质量管理目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及质量管理措施等。
(4)数据交叉验核培训:培训对象为9个县(市)区验核技术人员,分2-3期举办。培训内容为数据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审核结果处理、数据交叉验核工作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等。
(四)宣传动员。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牵头、各部门参加,共同开展宣传工作,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或计划,落实宣传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应有主要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工作,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或计划,落实宣传工作职责。
1.普查准备工作阶段。
宣传工作重点是扩大和提高各级政府、单位以及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让普查活动家喻户晓,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普查正式填报阶段。
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普查工作准确有效进行。通过宣传教育,促进普查对象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经验心得,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防止个别地方、部门、和个人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行为。
3.普查工作验收和结果发布阶段。
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以及各行业所承担的艰巨任务,体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互动关系,让群众认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生产和消费模式。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党委宣教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包括以下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各种重要活动,宣传普查意义,报道工作进展。在普查进入调查登记阶段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重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普查通知。制作电视专题节目,客观形象地反映各地普查工作所克服的困难和取得的成果。
(五)普查员选聘
污染源普查员是普查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宣传员,普查人员选聘是搞好普查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全市选聘工作拟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普查员选聘数量的确定:10个重点工业源配2名普查员;40个一般工业源或集中式设施配2名普查员;60个农业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80个生活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10名普查员配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有百分之五预备数,各地根据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酌情增减。
普查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源、集中式设施、农业源普查员可从环保、农业、统计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大中专学生(未就业毕业生)选聘,也可通过社会招聘等其他途径选聘。选聘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提出拟聘人选,或进行公开招聘,初步确定人选,报上一级审查同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工作证后聘用,普查人员名单需上一级备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实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市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办公室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以县(市)区为主,省、市适当补助为辅。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管理。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档案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每个普查对象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普查对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普查工作,做好内部的协调,普查机构要派专人进行指导。
填报人员先试填草表,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在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普查对象的负责人要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把关审核后,逐一签名。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准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重点污染源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重新上报。基层普查机构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二)档案管理。
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普查文件材料能够及时归档,安全保管,并为普查工作本身提供利用服务。在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污染源普查档案也要作为一个专门内容同步进行验收。
对污染源普查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为工作类档案,包括普查工作机构印发的工作方案、办法、细则、技术规定等;召开的会议、培训文件材料;普查工作宣传、组织、检查、验收等文件材料;普查人员登记管理材料;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证书、标志、奖章等实物类的资料。第二类为表册类档案,包括各种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各种技术监测与调整方面的技术性表册。应保持归档文件的纸电一致性。档案的保管期限依照《普查工作档案管理规定》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建议保留一段时间,至少要保存到下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之后再考虑销毁的问题。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档案移交到同级环保管理机关档案部门进行保管,一定期限后,环保机关档案部门再按档案正常的移交程序将需要永久保管的普查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七、普查总体时间安排
全面普查工作由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工作时间为3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
1.启动(2007年1月—2007年10月)。组建吉林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组建机构,抽调专职人员成立市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市各县(市)区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8月—2007年10月)。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全市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方案,并在2007年11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培训与动员(2007年5月—2007年12月)。开展培训工作,包括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手册和普查软件的培训。
4.普查监测(2007年3月—2007年12月)。市、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对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占本辖区排放总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并在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5.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市普查办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6.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1月初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11月开始)。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2008年3月)。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2008年1月—2008年3月)。
2.建立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2008年8月)。各县(市)区普查办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2008年8月)。市普查办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8月—2008年12月)。各县(市)区普查办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市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
5.数据审核(2008年4月—2008年12月)。由市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抽查与验收(2008年4月—10月);市对县(市)区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6月—12月)。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12月)。
市普查办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各级普查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接受国家和省的普查验收。
附件:1.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3.工业源普查一般污染行业中其它12个工业行业名录
附件1:
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于国华副市长
副组长:邱鹏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扬市环保局局长
武松林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樊来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文良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义市经委副主任
毛晨市财政局副局长
运保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中石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奉春市建委副主任
杨增旭市农委副主任
刘玉振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凤文市牧业局副局长
李绪峰市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吉林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绪峰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处长王守宏担任。
附件2:
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11个重污染行业
16个重点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附件3:
工业源普查一般污染行业中
其它12个工业行业名录
其他采矿业
家具制造业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塑料制品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橡胶制品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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