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0年第7号 |
|---|---|
| 颁布日期:2000-05-12 | 失效日期:2007-08-06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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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目│计税│每年│备注┃
┃别││标准│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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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大客车│每辆│320│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或定员6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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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小客车│每辆│300│11个座席以上(不含11)至30个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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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小汽车│每辆│280│11个座席以下(含11)包括轿车、吉普┃
┃││││车、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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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小汽车│每辆││因属乘人小汽车范围,故与乘人小汽车┃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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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正三轮摩托车│每辆│80│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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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三轮摩托车│每辆│62│┃
┃动├────────┼──┼──┼─────────────────┨
┃│二轮摩托车│每辆│54│每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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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二轮摩托车│每辆│35│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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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按净│60│┃
┃││吨位││┃
┃││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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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力大胶轮车│每辆│24│轮胎32×6型以上(含32×6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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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畜力小胶轮车│每辆│12│轮胎32×6型以下(不含32×6型)┃
┃机├────────┼──┼──┼─────────────────┨
┃动│人力三轮车│每辆│7.2│┃
┃车├────────┼──┼──┼─────────────────┨
┃│手推车│每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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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每辆│4│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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