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社职培20023号 ---|--- 颁布日期:2002-09-2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宁劳社职培[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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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办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02]47号)和《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0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费培训对象为: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培训和就业愿望,女18?50周岁、男18?55周岁的人员。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低保人员,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低保人员参加免费培训的工种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招标培训工种。
二、参加免费培训的低保人员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自身条件和就业愿望,选择培训工种。报名前,需填写《南京市低保人员免费培训登记表》,然后持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所在街道进行审核认可。
三、参加免费培训的低保人员,凭本人《就业登记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认可的《南京市低保人员免费培训登记表》,到市、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或中标的社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在《就业登记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作相应记载。
四、低保人员参加培训可免收书本材料费。培训补贴办法按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五、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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