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废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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