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36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是市人民政府200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为切实做好这项“民心工程”,现制定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开创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局面。
二、危房改造的对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重点对象是: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军属、一般困难户中的特别严重危房户。
三、危房改造的实施步骤
从2007年开始,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其中前3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特别严重危房8031户的改造,即:2007年完成3000户(确保完成目标2000户,争取完成目标3000户,重点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2000户),2008年完成3000户,2009年完成2031户。后2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一般危房9210户的改造,即:2010年完成5000户,2011年完成4210户。
四、危房改造的形式及标准
(一)集中新建房屋。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二)分散新建房屋。在原住宅的基础上拆旧房建新房。
(三)维修改造房屋。利用原旧房进行维修改造。
危房改造后达到的标准:新建房屋的住房面积每户不少于30平方米(五保户的住房面积每户不少于12平方米),不包括厨房、厕所等附属用房。新建或维修改造的房屋结构必须是砖混结构以上。维修改造的房屋要牢固。
五、危房改造的申请审批
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困难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自然村)进行张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再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区民政局会同县、区残联审查确定。
六、危房改造的时间要求
每年的危房改造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
七、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一)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残疾人户每户补助5000—8000元。
(二)军烈属、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5000元。
八、危房改造的资金筹措
(一)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市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不含各城区)。县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各城区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4000元。
(三)动员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
(四)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帮助建房。
(五)建房户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九、几点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各司其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督促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设、国土部门负责搞好房屋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扶贫、林业部门负责落实沼气池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厕所的改造工作。残联负责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和争取上级残联部门项目资金的支持。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建房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全力支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二)落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一方面市、县、区要按照危房改造的数量落实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危房改造每户50元的标准安排本级工作经费拨给民政部门,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三)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要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
(四)建立帮扶责任制。要建立帮助扶持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县、区直部门和乡镇包村的工作责任制。要把每一户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身上,与干部岗位年度考核责任制挂钩。
(五)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档案信息库工作。县、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地掌握农村困难群众、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档案资料。
(六)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
(七)加强督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9月份,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将组织发改、建规、民政、财政、农业、国土、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进行一次督查,以确保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12月份,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2007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2.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附件:
2007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县区
现有特别严
重危房户数
2007年完成
危房改造户数
合计
8031
3000
全州县
1918
600
兴安县
476
200
灵川县
287
200
灌阳县
447
200
资源县
333
170
临桂县
769
300
永福县
659
200
龙胜县
301
200
阳朔县
269
100
荔浦县
1350
300
平乐县
532
200
恭城县
377
200
叠彩区
2
2
秀峰区
1
1
七星区
42
20
象山区
7
7
雁山区
261
100
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农村
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使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完成,根据《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制定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成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10分)(无领导小组扣4分,无工作机构、无工作人员、无工作经费的各扣2分)。
(二)以县、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制定印发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10分)(无实施方案的扣10分,有实施方案但不是以政府的名义印发的扣5分)。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比例落实了本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划拨到民政或财政部门资金专户。(20分)(没有落实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扣20分,没有按比例落实划拨本级配套补助资金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四)完成危房改造任务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危房改造任务的县(含雁山区,下同)。(30分)
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危房改造任务的县。(25分)
(五)新建或维修后的房屋牢固、住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五保户的住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0分)。(每个县随机抽查20户,全部达到要求的得20分,其中1户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2户达不到要求的扣4分,3户达不到要求的扣6分,4户达不到要求的扣8分,5户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
(六)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手续完整规范,档案资料保管齐全完备。(10分)(手续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二、奖励等级及奖金
(一)一等奖: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县,奖励4万元。
(二)二等奖:考核评分80—89分的县,奖励3万元。
(三)三等奖:考核评分79分以下的县,奖励2万元。
(四)全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给予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奖励5万元,用于奖励市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因危房改造任务较少,不参加考核评比,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给予鼓励。
(六)对超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危房改造任务的县予以鼓励,在2008年下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照顾。
三、奖励资金来源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组织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从市发改委、建规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抽人组成检查考评组,于2007年12月中旬进行检查验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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