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计划局制定的《惠州市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惠州市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改革精神以及《惠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02〕38号),制定惠州市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市政务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00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以减少审批事项及规范审批程序并重,以完善管理措施为主,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惠州经济强市、文明城市的建设。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继续深化改革,减少审批事项

在200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的改革精神和要求,全面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对保留的877项审批事项作进一步审查,对既不符合合法原则,也不符合合理原则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合理原则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提请调整设定的依据,并予以取消;保留符合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审批事项。拟取消的事项在6月中旬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制订后续管理措施

1、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公开审批事项。除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对外公布。各有关单位应当在网站、公报及办公场所逐项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确属不宜公开的要有相应的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的随意性。在强调有效发挥事前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及部门分权制度,实行“审监分离”制度,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审批环节对前一审批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监察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各行政审批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形成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惠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和审批后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人员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管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应当取消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仍需暂时保留的审批项目,提出过渡性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条件成熟时予以取消。

2、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

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决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管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对取消审批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市政设施建设、价格标准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必须采取拍卖、招投标、听证等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对取消审批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以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严格监督实施;对以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在不妨碍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3、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做好移交工作

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移交的工作,提出由行业组织自律或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履行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实现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避免权力介入中介服务市场,确保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执业责任,提高执业质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中介秩序。

4、搞好审批项目调整后的衔接工作

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上下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与上级的协调统一,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性,从实际出发,按照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对于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各对口单位原则上也要取消,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须保留的,须由市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措施予以设定。市直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应当指导县级政府对口部门明确和完善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责任等,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5、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逐步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而调整到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应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移交和衔接;由于审批事项相同或相近而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的,要确定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履行审批职能,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对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分别审批的同一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应当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具体的审批办理方式。由于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而必须对“三定方案”作调整的,应按照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化政府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实现模式,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管理,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制度创新的科技含量,使政府的监管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注意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对市直56个单位上报保留的877项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逐一审查,提出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二)行审办在收集部门意见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行审办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意见,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进行批复、公告;

(四)对公告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求各单位制订审批程序、管理措施上报行审办审查后,在市政府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审办组织对取消、保留审批事项进行检查、跟踪落实,并将各单位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发展计划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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