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4〕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漯河市分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市粮食产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的要求,必须大力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一、实行政企分开,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认真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逐步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
(四)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集团化、规模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缩减三分之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
新组建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负责储备粮油管理、军供、救灾救济等粮食的供应及陈化粮的处理。
鼓励其他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五)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豫政办〔2003〕4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人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就债权、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六)积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在全市逐步形成几个具有较大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逐步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为粮食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八)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我市建立优质粮食生产与加工基地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粮食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凡符合国家、省、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要纳入重点扶持范围。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催生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三、改革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九)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重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
(十)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业务量(购销存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年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50—100万公斤增加1—2人。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财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要缩减三分之二。
(十一)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制度,并依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二)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积极推广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精深加工和开辟城乡服务市场的做法,扩大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吸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在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资金总额,最低折抵到零。
2.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3.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4.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5.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拖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对滞纳金的缴纳确有困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减、免、缓的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
四、切实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扭亏增盈
(十三)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账。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十四)切实做好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承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轮换,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十五)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
五、认真落实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六)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政府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用好省补助资金的同时,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七)国有粮食企业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理处置,按照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处置,可以转移债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十八)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活动和违法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十)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地税发〔2003〕127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整体与分立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属的、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免收一切费用。
(二十二)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三)各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将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工作难度大,劳动关系的处理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艰巨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
(二十五)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整体规划,积极稳妥地进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解决好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二十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和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二十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一手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改革,一手抓好粮食经济发展,确保改革发展双推进。
(二十八)各县和市直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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