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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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消除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营及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和运行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对在建和投入使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如下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大型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建委、市政管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3.铁路轮渡渡船。排查工作由南宁铁路局牵头,会同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2.航道500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水利局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南宁机场,排查工作由市口岸办配合广西机场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水利局、发改委、南宁供电局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于整改困难大、整改周期长的重大隐患,必要时可列为2008年度市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加以整治。
(三)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排查,于2007年11月22日前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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