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韶关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韶关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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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韶关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韶关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韶关市二00六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我市2006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14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推进就业制度的改革,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加大高层次、高素质及紧缺专业毕业生的吸纳力度,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宏观调控。
二、加强领导,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突出重要的地位。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由主管人事的副市长牵头,市人事、教育、财政、发改、公安、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韶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舆论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属大中专学校要顺应改革的要求,转变观念,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早进行就业形势教育,积极引导和帮助毕业生调整择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促使他们顺利地、愉快地走上社会。
四、继续加大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进本科以上、特别是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到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要优先接收。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教兴粤”的战略部署,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从事教育事业,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建立统一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措施促使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相互贯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由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在网上联合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进一步完善需求信息的报送制度。继续执行省教育厅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报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的通知》(粤人发[2003]297号)。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将需求信息和企业管理资源信息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两年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的服务。
七、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对于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在韶关市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并由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八、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和我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对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要,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留在本市;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回韶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推荐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会工作的地方项目。
九、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允许其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享受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今后教育系统吸纳毕业生统一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派遣手续。
定向生、委培生、国家为民族地区培养的毕业生及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毕业生推荐就业。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优先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对大专以下、长线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岗位,应优先聘用本市生源毕业生特别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确实需要聘用外省市生源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的,其接收外地毕业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接收同层次毕业生人数的30%。拒绝接收特困家庭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外省市生源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就业体制,对“扩招”的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派遣手续,其中电大招收的普通班毕业生实行学校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凭此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新模式新机制高职毕业生实行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样的就业政策,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凭此报到证办理就业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均可按应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派遣回韶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次年年底前可到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和户口迁移手续。
十二、严肃人事纪律,进一步规范引进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和高校在推荐和接收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本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在毕业生接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三、各单位要积极吸纳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对新接收的毕业生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培养使用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韶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我市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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