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0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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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政办〔2008〕3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全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主体
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凡是有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都是清理主体。各清理主体负责对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清理主体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6月16日至9月15日)。各清理主体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各清理主体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及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部门的清理结果报各县(区)政府,并抄送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清理主体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同志具体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清理主体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66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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