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办发〔2008〕18号
颁布日期:2008-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贵港市委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9日

贵港市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卫生创建不搞终身制,每三年复核一次”的规定精神,自治区爱卫会从2007年开始,将按照新标准,对2003年以前命名的自治区卫生城市进行分类复审。凡复审达到新标准的,予以重新确认,发放牌匾;对管理滑坡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警告;对确实达不到新标准者,将取消命名。我市于1999年1月获自治区卫生城市称号。按照《自治区2008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要求,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自治区将对我市卫生城市进行复审。为了确保我市卫生城市复审顺利通过,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构建和谐贵港,创建高品位的城市为目标,以提高市民素质为根本,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水平,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市卫生面貌,创建卫生城市,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使我市的人居环境和城市品位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二、总体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或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已列入建设规划;

(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40%(包括在建项目);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六)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七)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等疾病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十)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80%。

三、成立领导机构

为使我市卫生城市顺利通过自治区复审,成立市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定远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李鸣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梁炳绍市委副秘书长

尹子云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源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罗荣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傅诚金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梁富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志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吕甦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伟市建规委副主任

覃俊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绍基市交通局纪检组组长

李彩茂市水利局副局长

丘运权市农业局副局长

莫永树市商务局副局长

吴光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梁书能市广电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桂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覃善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杨伟清市国资委党组副书记、纪检书记

廖凤超市总工会纪检组组长

庞汉光贵港日报社社长

张建文市工商局副局长

黎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胜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清市爱卫办副主任

罗奕军港北区委常委、副区长

罗均职港南区委常委、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林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林清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联系电话:0775-4555011。

四、工作步骤

创卫生城市,以分段实施,合力推进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6月):主要做好城区硬件设施和开展除“四害”活动,确保在6月底自治区验收除“四害”情况时,至少有两项指标达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开展第一次除“四害”活动。

4月10日至15日: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把职责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四害”密度监测。

4月16日至22日:全市统一投放除“四害”药物(城区购药地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局综防所)。

4月23日至24日:突击巩固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的除“四害”活动成果。

4月25日至28日:做好环境卫生大清理,开全民动手,清理卫生死角,清理“四害”孳生场所,深埋或焚烧“四害”死物。

4月29日至30日: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检查验收。

2.开展第二次除“四害”活动。

6月1日至7日:宣传发动,开展“四害”密度监测。

6月8日至13日:全市统一投放除“四害”药物。

6月14日至17日:突击巩固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的除“四害”活动成果。

6月14日至25日:做好环境卫生大清理,全民动手,清理卫生死角,清理“四害”孳生场所,深埋或焚烧“四害”死物。

6月26日至30日:对“四害”密度进行监测,考核验收总结。

6月28日至7月初:请自治区专家组来检查验收除“四害”达标情况。

(二)第二阶段(7–12月):做好城区硬件设施建设和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的各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7月: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并写好总结报市爱卫办。

8月:市爱卫办收集和完善资料。

9月:市爱卫会搞好资料汇编并写好汇报资料。

7–9月:各部门做好各自的硬件设施完善工作。

10月中旬:全民动员,搞好城乡清洁卫生,开展除“四害”活动。

10月底或11月初:请自治区卫生城市检查验收专家组到我市复审。

五、工作职责和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由市爱卫办负责)

2.城、郊区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由市教育局、卫生局,贵港职业学院负责)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由市卫生局负责)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知道知晓率≥70%。(由市卫生局负责)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由市卫生局、总工会负责)

6.市、城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由市广播电视局、贵港日报社负责)

7.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由市委宣传部,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交通局负责)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由市爱卫办负责)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由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负责)

3.市容卫生整洁。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基本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0%。(由市市政管理局、建规委、工商局,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局、交通局、旅游局,贵港火车站负责)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由市商务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负责)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由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卫生局负责)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由市水利局负责)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地级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由市环保局负责)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对饮用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制度,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由市环保局、卫生局负责)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40%。(由市环保局、商务局负责)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由市环保局负责)

5.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和相关资料)。(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由市卫生局负责)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

3.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由市国资委、卫生局负责)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由市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由市卫生局负责)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由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由市卫生局、教育局、建规委负责)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由市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负责)

9.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包括误服和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记录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由市卫生局负责)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由市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卫生局负责)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由市卫生局负责)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上卡率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85%。(由市卫生局负责)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由市卫生局负责)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由市爱卫办负责)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由市农业局、卫生局负责)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由市卫生局负责)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由市卫生局负责)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5、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60%。(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4、主要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由港北区港城镇、贵城街道办事处、港南区江南街道办事处负责)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由港北区政府、港南区政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各部门的一把手为本单位的责任人,要对工作负全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好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和目标,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

(二)加强新闻媒体宣传。电视台、电台、报刊要开设专栏和专题,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家喻户晓,营造人人支持、全民关心和参与的工作氛围。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单位、各部门对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要确保资金投入,落实除“四害”药物,消灭本辖区内的“四害”。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4月、6月、8月、10月的各月下旬将组织工作组到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迎接自治区复审卫生城市工作组织得力,效果好并且达到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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