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08〕9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政办〔2008〕95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西壮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桂政发〔2005〕6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原则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分共分类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初始信息的责任主体。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是报告应对处置信息的责任主体,设置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告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事发地基层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外籍和港澳台侨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信息,要按部门职责,分别报送市外事办、台办和侨办,并由市外事办、台办和侨办及时上报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台办和侨办,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市、省份。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件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响应初始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处置评估报告。
(一)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要素,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给别、警示事项和应对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初始信息要素,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要素,包括事态发展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处置结果及善后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报告的要素,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处置过程及措施效果,经验教训、恢复重建情况,并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四、信息报告的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
续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动态及应对处置信息。特殊情况下,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
终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结果及调查评估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的专职信息报告人员要及时、主动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
凡涉密信息必须按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告。
五、信息报告的程序
(一)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程序。
1.对突发公共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测预警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市人民政府接到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事件可能发生的程度,评估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确定预警级别,较重(Ⅲ级)以上预警信息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各类预测预警信息后,迅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要求通报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联动单位。
(二)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任何个人、基层组织和单位都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属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3.市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属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或遇特殊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认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在事发6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三)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3小时内上报。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在事发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四)对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小时内准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说明原因。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家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和文件传输系统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为信息报告的主要渠道。负有监管、应对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为信息报告的辅助渠道。两种信息报告渠道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科统一接收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联系电话:4565630、4563303,办公地点:市行政中心市政府办公室202号房,电子政务网络系统邮箱:[email protected]、或互联网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4563322。
(二)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互联网、境外媒体信息来源点多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报告。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八、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漏报信息,有意谎报、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细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基层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做到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确保信息报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