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和浩特市将军衙署消防系统设计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督函〔2015〕1999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呼和浩特市将军衙署消防系统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督函〔2015〕1999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将军衙署消防系统设计方案〉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方案基本符合文物消防需要,原则同意。

二、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形成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并将实施方案电子文本报我局备案:

(一)进一步完善设计图纸,补充仪门等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前端探测器的安装位置。

(二)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设备具体安装方法和技术要求,尤其是安装在古建筑木构件上的设备要预先明确固定方式和安装要求。管线敷设、设备安装要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害。

三、请你局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实施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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