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关于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90号 ---|---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90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交乐墓群保护规划(新编)立项报告〉
关于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办保函〔2015〕5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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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90号
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交乐墓群保护规划(新编)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1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说明不足,内容不全,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交乐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说明交乐墓群保存现状、文物构成、保护管理的基本情况,深化价值评估,阐明墓群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论述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搞清交乐墓群的范围、墓葬数量和文物构成,补充说明交乐墓群以往考古发掘和研究资料以及相关规划保障条件,论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可行性。
(三)进一步明确规划重点,结合墓群所在区位及墓葬自身特点,梳理墓群与农业生产和村镇建设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规划范围。
(四)补充考古遗迹分布图、现有保护区划图等必要的图纸和墓葬现状照片。
(五)进一步校核预算,建议针对交乐墓群所处区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难度系数,严格控制预算。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立项报告,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交乐墓群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生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墓群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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