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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社山头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302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广丰县社头山遗址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2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说明不足,内容不全,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社头山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补充说明编制社头山遗址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梳理遗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进一步补充说明编制遗址保护规划的可行性,明确遗址的分布范围、布局、保存情况等基本要素。若有必要,应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
(三)补充遗址总平面图等必要的图件。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立项报告,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社头山遗址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等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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