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绛龙兴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关于新绛龙兴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新绛龙兴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8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绛龙兴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74号)收悉。经研究,
关于新绛龙兴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新绛龙兴寺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8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绛龙兴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7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明确文物构成,调查分析历史范围、历史格局等,重点评估元代寺院的发展变迁,为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提供依据。应明确一、二进院落的真实性和历史沿革,科学评估现状情况。
(二)深入认识文物价值内涵,价值评估应突出核心价值,表述应清晰。补充文物年代的表述和记录、文物本体近年维修情况。
(三)补充壁画、彩塑、碑刻等文物评估内容。
(四)细化环境及周边建设情况评估,明确周边建筑高度。
二、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压力的不利影响,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并结合道路边界和消防要求综合考虑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
三、针对现状问题,补充、深化保护措施内容,做到详细、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四、关于环境整治及专项规划
(一)细化展示规划内容。关于宗教活动的表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明确服务管理用房改造的建筑原则和做法。
(三)补充院落地面、围墙、台阶、勾栏等保护、整治内容的基本要求。
(四)深化防雷、防灾等基础设施规划内容;补充管理规划中机构性质、体制和专业构成等内容。
五、补充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地方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内容。
六、应进一步规范、补充文本和图纸。图纸表达应符合技术图纸的绘制要求,总图中应明确道路规划,避免出现人车交叉等。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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