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秘〔2014〕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

蚌埠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洁、使用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备、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厕建设、改造、管理。

市规划、住建、国土、财政、交通、商务、旅游、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公厕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维护、保洁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蚌埠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对公众开放使用: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公园;

(二)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各类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

(四)旧城(城中村)改造区域、新建住宅小区;

(五)按照规划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和建筑。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与市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区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可以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厕应当规划建设在明显易找、方便使用、便于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原则上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公园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参与实施相应的公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工作。

第十一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公厕,或在规划设计中预留公厕建设用地。公厕建设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阻挠公厕的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或拆除公厕。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拆迁、还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还建公厕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第十三条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和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厕而未配建或公厕设计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规范标准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

公厕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供电、市政等部门加强联系,相关部门对公厕建设中的配建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公厕建设必须达到或超过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一类及一类以上公厕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男女厕位比例应当达到2:3。

公厕应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新建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必须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繁华路段、窗口地段、景区公园的公厕应按照水冲式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兴建生态公厕。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设置单独出入口直通室外。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限期改造。

第三章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产权性质、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厕分类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公厕的管理、维护、保洁责任分工如下: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的公厕,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应管理机构负责;

(二)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内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负责。

公厕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可以委托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偿代为管理、维护、保洁。

第十七条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并按规定的价格计费。

第十九条公厕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统一明显的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设置统一的公厕指示牌,便于使用者寻找。

第二十条公厕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城市公厕72小时以上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区域,沿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对外开放内设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公厕,在营业时间内应对外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提倡其他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设厕所,在其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内供社会公众使用。

对外使用的内设公厕应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节假日、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景区景点、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的管理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洁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的保洁范围为公厕内及公厕周边5米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保洁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厕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对公厕进行维护检查,保持公厕内外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二)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佩戴胸卡、统一着装,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三)厕内张贴使用说明,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

(四)保洁工具整齐存放,管理室整洁美观,残疾人入厕方便等。

第二十三条公厕保洁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厕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蚊蝇、无臭味;

(二)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完好,无剥落、积灰、污迹、蛛网、乱涂画;

(三)大便槽(盆)无积粪;小便槽无水锈、尿垢、垃圾;沟眼、管道畅通;地面清洁,无破损、积水及污迹;雨天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标志;

(四)公厕外墙整洁、干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周围1米内地面、楼梯和公厕内地面应干净、整洁,无积水,一类公厕周边5米范围内痰迹、果皮、纸片、烟蒂或其他垃圾总数为零;二类及流动公厕周边5米范围内痰迹、果皮、纸片、烟蒂或其他垃圾总数不超过3件(处)。

第二十四条公厕的保洁时间应覆盖公厕的开放时段。首次保洁应在7:00前完成,做到随脏随保洁。

第二十五条公厕使用者必须遵守公厕使用规定,文明如厕,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在便池外便溺;

(三)将公厕内设施移作他用或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四)浪费水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公厕开放使用、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损害者赔偿损失。

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公厕管理过程中对辱骂、殴打公厕管理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怀远、五河、固镇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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