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质量强市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质量强市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质量强市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质量强市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5日
质量强市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皖政〔2012〕82号)和《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蚌政〔2011〕7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市经济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通过加强监管、品牌带动、标准提升、技术保障、质量诚信与文化建设等举措,实现质量振兴向质量发展、质量兴市向质量强市、质量监管向质量建设转变提升。到2015年,全市质量总体水平位居全省先进行列,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提升,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证,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一)产品质量目标。
1.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到2015年,全市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2%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90%以上;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覆盖率达95%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万台特种设备事故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品牌建设。争创1个以上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件,新增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个、市长质量奖企业4—6个,新增安徽名牌52个、安徽省著名商标80个、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4个以上,商标注册总量突破7000件。
3.企业技术能力建设。到2015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达6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达110个,力争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250件,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量达4.5件。
4.公共检测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到2015年,新建1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各县至少建立1个省级质检中心或特色实验室。力争设立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1个以上,争取主导或参与制、修订1项国际标准、20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个以上,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2个以上,创建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以上,创建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区10个以上。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二)工程质量目标。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其他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98%以上。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90%,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99%,其他交通建设和养护改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到2015年,“黄山杯”优质工程总数达30个、“珍珠杯”优质工程总数达80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重点工程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三)服务质量目标。
到2015年,组织制订省地方服务标准10项以上,创建2个国家级、6个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指数超过80%,整体服务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比重,形成一批具有品牌优势、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精品服务项目和大型现代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蚌埠银监分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环境质量目标。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省控目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8%,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20%;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全年的95%;区域环境噪声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提升产品质量。
1.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2.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3.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广区域化管理模式。加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强化进出口环节过程管理。
4.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优势产业集群,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和新能源等六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
5.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纺织、建材、轻工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及能源、基础零部件等基础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二)大力提升工程质量。
1.建立健全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合格率达100%。
2.建立标准化监管方式和“预控、预防、预警”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工程质量抽查,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监管、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引导低碳绿色建筑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大力推进工法开发和应用,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积极推进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不断提升监理水平。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管理。
5.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争创“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及省、市优质工程奖。
(三)大力提升服务质量。
1.引进现代经营方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以服务标准化为基础、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实现服务业发展的高端化、品牌化。
2.进一步改造提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3.延长产业链条,积极拓展服务外包、会展经济、创意服务、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产业。
4.引入和实施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体系,为服务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四)大力改善环境质量。
1.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执法力度,促进污染治理从末端处置向源头和过程控制转变,确保实现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程,着力解决二氧化硫、酸性废水及工业固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强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及重金属排放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3.推广清洁能源,综合治理大气环境,提高空气质量。
4.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推行城乡环境一体化防治,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工作重点
(一)推进质量安全工程。
1.进一步明确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责任、社会共同监督的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和完善质量安全追溯、缺陷召回、区域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加快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3.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强对重要工业品和农产品、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重点工程等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牵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二)推进品牌带动工程。
1.围绕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点工程等领域,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名牌工程和名牌企业,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树立蚌埠品牌形象。
2.加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与著名流通企业的合作,提高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蚌埠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
3.加强品牌策划与营销,推动企业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
4.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名牌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发展壮大的市场环境。
5.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牵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三)推进标准提升工程。
1.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强技术标准研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争取标准“话语权”。
2.支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制订实施具有市场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3.积极开展服务、环境、能耗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服务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农产品和食品标准体系。
(牵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四)推进质量技术基础工程。
1.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技术资源,加快国家特种玻璃质检中心、省级水产品质检中心和省级滤清器质检中心等的建设,打造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2.鼓励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质量检测中心,引导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
3.落实完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评价制度,推动在重点领域实现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建立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支撑体系。
(牵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五)推进质量诚信工程。
1.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2.建立质量守信激励机制,对质量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健全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企业失信行为。
3.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六)推进生态环境工程。
1.实施清洁能源普及计划和绿色交通工程,着力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加大工业企业废气监控和治理力度,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
2.严格实行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建设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加强各类噪声源的监控与管理。
3.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抓好工业及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改善全市水质状况。加强重点水源监控,建设规范化城镇饮用水源地。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确保农村人口饮用水达标。
4.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能源计量监测,加强节能减排监管,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
(七)推进质量文化工程。
1.在全社会普及质量知识,培育“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2.组织开展“质量兴企”、“质量提升”、“质量赶超”等活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理念,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3.深入开展“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认可日”等活动,发挥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质量强市,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关心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4.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提升质量文化软实力。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质监局,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蚌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质量强市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广大企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主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质量强市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对获奖企业在科研立项、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标准、名牌培育等方面的投入,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突出质量安全和民生计量工作,加强各类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关键岗位质量控制,完善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督促企业建立从原材料及采购、加工、检验、出厂、售后服务、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全面履行质量检验检测义务,落实售后服务责任。
(四)完善法制监督机制。推进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质量方面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质量违法行为。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发挥公众在质量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质量监督员、质量协管员等为主体的社会化监管体系。加强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对质量问题的调查和报道,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违法违规信息的公开力度。
(五)加强质量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重点培养高层次、高技能、满足不同需求的质量专业人才。鼓励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一线员工。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操作技能及企业生产经营者管理技能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行为能力。
(六)强化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强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目标考核方案,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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