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六政秘〔201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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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政秘〔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0〕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卫生创建为载体,以改水改厕为重点,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卫生防病和提高健康素质为目的,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显著改善,各类传染性疾病及慢性疾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全面提高。
(二)阶段性目标:到2012年,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及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实现爱国卫生运动的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2、继续巩固舒城县、霍山县作为国家卫生县城的创建成果;力争全市30%的县城、4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50%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镇达到省级卫生镇(县城)、村标准。
3、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抓好省级示范镇、中心镇、示范村环卫体系建设,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环卫设施,健全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
4、积极推进农村改水工作,确保用水安全,全面完成省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县(市)监测任务;大力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以上,城镇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乡镇所在地、农村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场所无害化卫生公厕达到100%。
5、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成熟、简易、成本低、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达到治污要求。各地要创造条件,逐步把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并入城镇市政管网,实行集中处理。
6、各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病媒传播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7、常见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0%以上;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
二、强化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马路市场和“五小行业”卫生治理,广泛开展市民健康教育。通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提升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农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农村地区各项卫生管理机制,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实现城乡环境的美化和净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体由各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全面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各级政府要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问题。组织群众疏通沟渠,开展庭院卫生、家禽畜圈、柴草粪坑、水塘坑塘、闲置空地的整治和道路硬化、供排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禁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乱排生活污水。(具体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提倡有条件的农村,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封闭式堆集,逐步实现统一收集、集中运输和无害化卫生处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要采取堆肥、填埋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卫生处理。按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垃圾处理场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要求进行建设管理,避免出现二次污染。(具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供水水源地的保护,改善镇村河渠环境状况,为保护供水水源创造条件。(具体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全面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制度,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卫生学评价;全面建立农村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对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分散供水点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具体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具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整合现有资源,利用相关项目,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把改厕与污水处理、面源污染治理、外环境整治等结合起来,一并推进。多渠道扶持卫生厕所建造,推广三格式化粪池、沼气池、粪便污水集中处理等技术。新建住房应同步建造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老住宅要加快无害化卫生户厕和生活污水处理改造,暂时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要采取高温堆肥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点)、集贸市场、乡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及中小学、公路沿线加油站等都要配套建造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公厕,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具体由团委组织实施)
(五)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每年春、夏、秋季都要组织开展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根据“四害”的孳生、消长规律,实行生物防治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防制机制。依法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将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制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效果评价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具体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大力实施“安徽省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的创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监管,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采取处理工艺简易、成本低、管理方便的方法,大力推广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生活污水;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源保护,组织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周边环境监督管理。(具体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七)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城区要利用街道、社居委、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农村要利用乡村文化站、科技站、卫生院、板报橱窗,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知识,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通过大力宣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改陋习,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的行为和习惯,告别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食用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等不良卫生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具体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职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运动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建立爱国卫生长效机制。要增加爱国卫生投入,不断拓宽爱国卫生筹资渠道,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通过整合部门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等途径,不断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运行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二)健全组织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爱国卫生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都要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并落实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系、定期报告通报、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按照职责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宣传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宣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为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目标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卫生部门要全面提供卫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统筹做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定和实施好城市公共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农业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疾病防治;水利部门要加强指导供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旅游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
(四)加强考核评估与奖惩。建立健全县区政府(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述职报告制度。市政府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市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爱国卫生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市爱卫会要组织开展全市性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应付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成效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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