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13〕4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对象、内容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在前期单位核查摸清各类单位地址、经济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的基础上,调查2013年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从业人员和能源消费,以及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资产、从业人员等经济信息。
二、普查登记组织方式
普查登记工作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基层普查机构具体实施,由普查员入户对责任区内的各类单位发放《单位普查表》和普查告知书,待审核确认后,采用PDA进行《单位普查表》现场登记、GPS定位和证照拍照。
三、普查对象需提供的资料
(一)按照普查员送达的《单位普查表》、普查告知书背面需填报的普查数据要求,整理填报相关数据,并签字盖章,供PDA登记时使用。
(二)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编办、宗教、司法等部门发放的有关证照,以便普查人员开展证照图像信息采集。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在配合做好本部门普查登记的同时,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有关要求通知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等)不掌握收支的,由上级法人单位反馈数据填报。
工商、税务部门要利用本部门管理平台通知相关企业配合普查登记;交通运输部门要通知有出租车、货车和船舶挂靠的运输公司协助基层普查机构做好挂靠车船的逐户登记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证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位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数据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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