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马政办[2010]5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10]5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发布、批转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文件(包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执行部门负责清理。属于共同起草、执行的,由其分别清理。对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综合性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2.被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3.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
4.主要内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尤其是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我市“1255”城市发展战略及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不相适应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自行失效的建议:
1.规范、指导阶段性工作,但阶段性工作业已完成的;
2.已过适用期的;
3.调整对象消失的。
(三)对基本内容仍在适用,但局部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为应予修订。
(四)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规范、指导现阶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为继续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清理意见,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表》(附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后,于8月10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张长来,电话及传真8355201)。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应当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修订计划,安排专人及时启动修订工作。修订完成的时间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表》上注明,市政府法制办将跟踪督促各部门修订工作完成情况。
(四)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