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2012〕36号
颁布日期:201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8日

芜湖市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艺大繁荣、大发展,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艺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文艺作品,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

(一)作者拥有本市户籍或常住本市;

(二)作者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内容凸显芜湖元素。

前款第三项中“凸显芜湖元素”是指以芜湖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芜湖历史上的事件、人物为主线索,有清晰的芜湖背景。

第三条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芜湖市文学艺术政府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五条芜湖市文学艺术政府奖主要授予长篇叙事文学原创作品(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及影视、动漫、大型戏剧剧本)。

参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正式出版或在公开文艺刊物上发表;

(二)已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

(三)戏剧作品已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

第六条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文艺作品,给予获奖金额等额的配套奖励:

(一)获得诺贝尔奖、法国龚古尔奖、美国国家图书奖、德国歌德奖、国际奥林匹克戏剧节奖、英国莎士比亚戏剧节奖、奥斯卡电影金像奖、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奖、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奖、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奖、亚洲电影节奖、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台湾金马奖、中国香港金像奖、世界音乐大奖、舞蹈国际锦标赛奖、世界新闻摄影比赛奖等国际文艺大奖;

(二)获得全国和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三)获得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群星奖”;

(四)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和“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五)获得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冰心散文奖”;

(六)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文学类、艺术类)。

对同期同一作品获得前款多项奖项的按照奖金最高的奖项给予等额奖励;对获得前款奖项但该奖项不设奖金的,对获得一等奖(金奖)的给予5万元,二等奖(银奖)的给予3万元,三等奖(铜奖、各类单项奖)的给予2万元,优秀奖(参展奖、荣誉奖)或不设获奖等级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小说、影视剧本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并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20:00-22:00时段首映、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当年在《人民文学》、《中国作家》、《当代》、《收获》、《十月》、《诗刊》、《青年文学》、《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等重点文艺类报刊组织的征文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按原载报刊所发奖金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集体创作作品由组织制作单位申请,个人的作品可以由个人或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市文学艺术政府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或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

(二)正式出版的作品或刊载作品的出版物;被拍摄(改编拍摄)成电影、电视剧、动漫剧并在全国院线或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收视率及票房及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三)在省会城市以上有影响的大剧院公开演出的戏剧作品,提供演出证明及剧本。

(四)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或常住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

(二)表演艺术、广播、影视类报送录像带(VCD、DVD光盘、录音带)和文学剧本,图书、文学作品报送样书。

(三)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四)被拍摄(改编拍摄)成影视剧在全国院线、省级以上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提供放映、播出证明及作品文字稿与DVD光盘。

(五)当年在重点文艺类报刊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奖金证明。

(六)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

第十二条评奖及奖励作品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评奖及奖励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作品的类别,组织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评奖或奖励的作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奖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徇私舞弊的,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金的,应当取消其该次评奖或奖励资格;对已获奖或已发放奖金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纠纷的,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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