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福建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广电(文广新)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3年10月31日
福建省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用于保障基层群众基本广播影视文化权益,支持和发展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分配方案由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基层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支出,包括:
(一)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三)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四)农村有线广播应急预警系统(县乡村三级联播联控)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五)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六)县级数字影院建设及改造补助支出;
(七)高山发射台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
(八)基层广电部门设备改造补助支出;
(九)其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部署的广电公益性事业项目经费支出。
第六条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预算工作,统筹安排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所需项目及资金,并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争取在当地预算中安排足额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推进,保障基本、勤俭节约”原则做好当地建设项目基本数据收集整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拟定建设方案,并按程序逐级向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方案。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各地建设方案,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统一部署规划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程序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广播影视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器材、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并按规定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严格按照“先决算、后审计、再验收”的基本建设工作流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经项目审批的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报送的,将适当核减其当年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县(市、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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