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文号:闽民保〔2012〕307号
颁布日期:2012-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7月31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39号),公布了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的要求,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在33~38%之间。为落实我省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现就有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底前完成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工作。省政府已公布了全省各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定从8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闽政〔2006〕46号文的要求,向当地政府提出城市低保提标建议方案,并在年底前完成城市低保提标工作。特别是城市低保标准尚未按原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调整到位的宁德、漳州市(除龙文、龙海、长泰外)17个市(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提标任务。

二、提标幅度应按就高原则确定。目前,我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295元/月,与全国东部9个省份相比处于末位。为改变这一落后的局面,使我省城市低保标准有较大幅度增长,各地在提标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的较高比例进行确定。

三、准确合理提高补助水平。各地要根据新确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切实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2%。各地应加大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切实提高人均补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城市低保提标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福建省民政厅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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