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龙政综〔2016〕33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龙政综〔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6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9号)精神,决定相应取消涉及我市、县(市、区)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3项。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longyan.gov.cn/srmzf/zfxxgkml/06/201603/t20160316_583551.htm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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