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13〕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3〕128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20%左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今后每年3月底前按上述要求调整当地五保供养标准,报市政府、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时间一年(从当年1月份起至12月)。
二、建立五保供养资金筹措机制。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除省、市补助外,各县(市、区)应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做到按标施保。省级财政对各地农村五保对象按省定农村低保标准全额给予补助。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补助办法调整如下:
1.对新罗区补助:从2013年起,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当地集中供养标准与省级补助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当地分散供养标准与省级补助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对其他县(市)补助: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定三年(2013~2015年);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不予补助。
三、加强五保供养资金监督管理。审计、财政、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或者检查,确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好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龙政综〔2012〕599号)中“明确供养标准”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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